1、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2、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4、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5、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6、营业期间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并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7、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8、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9、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10、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11、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12、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13、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14、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5、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